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
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. 学历要求:
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。
对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,需要具备至少大专学历。
2. 普通话水平:
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以上标准,并取得相应等级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》。
3. 思想品德及教学能力:
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。
遵守教师职业道德,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(镇)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。
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。
4. 体检要求:
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并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。
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。
5. 其他要求:
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热爱幼教工作,具有爱心和责任心。
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。
性格开朗,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。
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(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)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。教师资格认定一般一年两次,具体时间安排为上半年3月至7月,下半年9月至12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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